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业的指导和管理,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适时引导、监控和督促,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在学习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的学生予以提醒,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督促学生修正学业行为、改善学业状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所在学院须向其发出学业预警:
(一)课程修读中期,累计缺课(含请假)达到已授学时的三分之一(免听学生除外)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到已布置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
(二)课程修读中期,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已授学时数四分之一;
(三)每学期取得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该学期培养计划当学期应修总学分要求二分之一;
(四)在规定学制对应的学年度,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成立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学院学业预警院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和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处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籍科科长,学院教学院长代表、分管学业预警工作工作人员组成。
学院成立学业预警院级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辅导员、本科生班主任(或导师)、教学秘书组成。
第五条学业预警工作的组织实施:
每门课程授课期间,任课教师统计学生出勤和作业完成情况,有第三条第(一)至(二)项情况的,由任课教师给予预警并提交名单给学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情况,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每学期初,学院教务办统计学生的课程修读情况,有第三条第(三)项情况的,由学院教务办汇总预警名单提交学院领导小组,对给予预警的学生院内公示,并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每学年学生成绩确定后,学院教务办统计第三条第(四)项情况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名单后,向学生本人发出《学业预警通知书》(必要时应抄送学生家长),并告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学院根据预警情况,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并提交预警名单至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两年内受到第三条第(四)项学业预警累计达2次者须编入低年级学习。受到第三条第(四)项学业预警累计达3次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院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掌握和跟踪学生在思想和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及时采取个性化的帮扶措施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