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派遣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各学院、各有关部门、毕业生必须高度重视,了解和执行毕业生派遣规定,共同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及各地市关于毕业生派遣事项告知如下,请按要求执行。

一、毕业生派遣

(一)接收

接收是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户籍和人事关系。接收有两种情形:编制接收和人事代理接收。只有接收续完备的用工协议,才会在《报到证》中出现用人单位的名称。常见判断标准:单位主管的盖章或接收函(如协议书注明是合同工,则接受手续不完备)。接收手续完备常见情形如下:

1、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单位、各地人事局、教育局在单位主管一栏盖章。

2、大多数的情况各地人才代理机构的盖章也意味着其接收手续完备,但其单位主管应是该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城市的人事局;广州市的人才代理必须具有《广州市2008年需要非广州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其接收手续才是完备;非广州生源毕业生是蓝色表,广州生源毕业生(不含增城市、从化市生源)是白色表,俗称蓝表或白表。

3、普通高校的盖章。

4、因深圳市引进人才的特殊性,深圳市劳动局的盖章亦作为接收手续完备的情形。

(二)调整改派

今年严格执行就业方案一经确定(截至时间为6月10日)原则上不进行调整改派的政策。毕业生须在6月5日前将自己落实接收单位的就业证明材料交到学院学工办。

(三)暂缓就业的办理和取消

1、暂缓就业的办理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并亲自签名,不得代办;毕业生暂缓就业的取消也须毕业生亲自签名办理。

2、暂缓就业的办理截至时间为5月30日。

3、“毕业生暂缓就业”是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系列政策之一,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学校将档案移送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前不能随意取消暂缓就业。在学校移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之前,暂缓就业的取消按照下面第5条的规定执行。

4、办理了暂缓就业且未落实接收单位(指灵活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暂缓就业的取消一律在8月5日后逢周二、周五自行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农林下路72号)取消。

5、在6月10日——7月10日之前落实接收单位(指解决户籍、人事关系)取消暂缓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持签约协议书复印件或接收函复印件、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办理时间为7月7、8、9日,其他时间不受理。校外二级学院集中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这批毕业生的报到证集中在7月15日领取。

6、7月10日后落实接收单位取消暂缓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在7月20日后逢周二、周五自行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农林下路72号)取消暂缓就业。

(四)《报到证》及暂缓就业相关规定

1、《毕业生就业派遣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各学院负责就业的老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领回本学院,然后由毕业生亲笔签名领取,不能代领。毕业生签领《报到证》后应认真核对姓名、性别、单位主管、专业名称、报到单位名称、报到地址有没有差错,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学工办联系,由学院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纠错事项。

2、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应在《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一个月内)到报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签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毕业生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一个月内)遗失,可以申请补办;超过报到时间期限不受理遗失办理事项。

4、毕业生应在领取《报到证》3个月后根据《报到证》的主管单位名称查询档案去向。

5、未取得毕业资格(指留级、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参军、出国的毕业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6、暂缓就业的期限为2年,在这2年内档案暂存在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户籍暂保留在学校,党籍材料暂时存放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期限届满前毕业生应自觉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及回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指户籍已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毕业生没有《报到证》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指留级、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待获取毕业资格后按第(九)条第3点规定办理《报到证》。

2、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取消暂缓就业之后才有《报到证》)

3、升学、出国、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升学学生网上报批就业方案后反悔不继续学习深造,不纳入就业派遣范围,不再出具报到证。

(六)升学

升学的毕业生须向学院学工办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中注明录取的专业名称,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

(七)出国

出国的毕业生须在出国手续办理完毕后,向学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出国毕业生网上报批就业方案后,不再纳入派遣范围,不再出具报到证。

(八)参军

参军入伍的毕业生须向学院学工办提供校保卫部门、教务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九)未取得毕业生资格毕业生的派遣

1、6月10日就业方案确定后,毕业生若发现自己未取得毕业资格(指留级、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应主动将领取的《报到证》及时退回本学院,否则将会影响到日后的正常派遣。

2、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需要《报到证》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及单位证明,可以由学校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办《报到证》,但是必须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结业生”。

3、未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指留级、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必须在领取毕业证后三个月内凭毕业证复印件、教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三支一扶”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应办理暂缓就业;参加“三支一扶”的广东省生源毕业生签发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参加“三支一扶”的外省生源毕业生需办理暂缓就业。

(十一)民族生、定向生的派遣

民族生、定向生的就业方案不能在网上上报和更改,按照民族生和定向生的相关规定原则,派遣回当地主管部门报到。

二、户籍迁移

(一)学生入学时已将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的,毕业时须将户籍迁回至生源地或迁移至已落实接收就业单位,暂缓就业的学生可将户籍暂时保留在学校两年。

(二)凡在6月5号前落实接收就业单位并已办理各项手续的毕业生,其户籍迁移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毕业生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的规格A4纸 )凡在6月6号后需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08届毕业生,其户籍迁移由学生本人凭《报到证》、《报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籍迁移证。

(三)08届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两年。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凡自行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报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籍迁移证。

(四)凡暂缓就业届满的毕业生,如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须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报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籍迁移证。

(五)异地就业(不含外地生源进广州市十区)并能将户籍迁至该地的毕业生,如被当地教育局接收的,其户籍将迁至当地的教育局,若属人事局管辖的就业单位接收的,其户籍将迁至当地人事局。

非广州市十区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教育局报到的,其户籍迁至当地教育局,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报到的,其户籍迁至当地人事局。

外地生源毕业生在广州市区(不含增城市、从化市)落实接收就业单位的,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必须提供广州市人事局盖章的“广州市二OO八年需要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向用人单位索取)方可落户广州市。

考研的毕业生,应在 6月5号前将其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的规格A4纸 ) 及户籍迁往详细地址交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将统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6月5号后才提供录取通知书的,由学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复印件,及户籍迁往详细地址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再到相应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

(六)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保卫处将对08届需迁移户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将其名单发至各学院,要求各学院向毕业生(在校集体户)收齐户籍迁移工本费(每人4元)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于5月20号前交到学校保卫处汇总。对未交户籍迁移工本费及身份证复印件的毕业生,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户籍迁移。

(七)办理户籍迁移的有关程序

1、毕业生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保卫处提供迁移户籍的所需材料。

3、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前往属地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4、所属学院辅导员(老师)前往学校保卫处( 行政西楼后座一楼警务室 )领取户籍迁移证转交毕业生。

(八)温馨提示:

1、异地就业且户籍不在学校需迁移户籍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

2、如毕业生对户籍迁移有特殊要求的,请毕业生将情况反馈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将户籍迁至广州市区(不含增城市、从化市)的毕业生,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必须提供详细户籍迁移地址,应写明属何区域,例如:天河区恒福路78号202房。

三、毕业生档案

1、凡派遣到广州市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未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回广州市生源地人事局或广州市教育局(不含从化市、增城市)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室移交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该中心统一管理或移交至用人单位。

2、派遣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该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免费档案管理。

3、凡派遣到广东省属单位(单位地点在广州市地区)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生档案室交广东省机要局,由广东省机要局统一寄到各用人单位签收。

4、凡派遣到省内地区(非广州市地区)单位就业(含派遣回省内生源地未就业毕业生)或省外地区单位就业(含派遣回外省生源地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生档案室分别寄到省内、外各用人单位签收或生源地人事局(人才管理中心)签收。

5、继续升学已正式录取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凭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到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移交登记手续,档案由学生档案室负责移交到各就读高校。

6、凡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学生档案室统一移交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的党籍材料由所在学院的党委或党总支保管)。

7、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指留级、结业、休学、延长学年等)并未能正常派遣(没有派遣报到证)的毕业生,档案暂时保留学校学生档案室。

8、正式办理退学的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凭学校出据退学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劳动部门)开出的提取档案的证明,到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提取手续。

9、毕业生未落实接受就业单位派遣回生源地的,其单位主管一般为地级市地教育局(师范毕业生)或人事局(非师范毕业生);这类情形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到在当地的人事局、教育局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服务机构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就业派遣工作室

地址:行政东楼后座222室

联系人:利老师 罗老师

联系电话:39366231

传真电话:39366069

2、学生档案工作室

地址:行政东楼后座225室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39366071

(二)学校保卫处

学校户籍迁移工作室

地址:行政西楼后座一楼警务室

联系人:廖老师 吴老师

咨询电话:39366169

(三)上级就业有关部门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

2、广州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购书中心对面)六、七层

办理派遣调整、入户电话:85593011

办理未就业登记电话:85598216

办理档案或查询档案电话:85596051、85596057

档案查询网址:http://www.gzpi.gov.cn/gzbys/

3、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大学城服务中心

地址:图书馆大楼首层(大学城中环西路230号广大商业中心对面)

电话:39339040 传真:3933041 手机:13202050071

邮编:510006

4、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月大厦三楼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61277511

招生就业工作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