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7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深入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教〔2014〕31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助〔2015〕2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2016年6月版本)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是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平台;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相关机构;校资助中心是指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

第三条 我校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校本部统一管理。二级学院要履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按时、准确地拨付给校本部,再由校本部统一划拨到省助学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一部署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二级学院。

(二)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从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的还款数据,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及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将二级学院学生贷款转拨到二级学院账户。负责在每月20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省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学院及二级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准确地将本校(含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2、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校本部贷款学生的学费;

3、对校资助中心的贷款专户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4、及时将在校学生欠缴学费的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二)教务处

1、及时将校本部贷款本科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在校本部借款本科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更新个人信息,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三)招生就业处

1应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2、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校资助中心和学院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研究生处

1负责对在校研究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2、在研究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3、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

4、及时将贷款研究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异动的情况,通知校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5、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更新个人信息,待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6、及时向校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7、在借款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8、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以及是否按时还款等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校资助中心。

(五)保卫处

及时将贷款参军学生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和教务处,协助贷款银行和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参军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校本部各学院成立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简称院资助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数据信息始终保持一致。

3、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4、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5、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6、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7、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二级学院所签的《承诺书》(附件1)、《广州大学校本部与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议》(附件2)以及省、市、校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包括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3、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4、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学院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到广州大学校本部指定的账户。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借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书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和《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附件4),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贷款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材料)。

3、贷款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4、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程序:

1、院资助小组须对学生的网上及书面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和汇总,并报送校资助中心复核。

2、校资助中心对审批通过后的贷款信息名单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研究生处、学院及二级学院发放《借款合同》,由研究生处、学院及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合同》上加盖校公章和法人章,统计汇总后上报《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贷款由贷款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到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指令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高校账户。学校按相关要求将助学贷款发放到借款学生缴交学杂费的银行账户上。学生在贷款到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本人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或部分贷款本金的,按贷款实际本金金额和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在读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以及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地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上半年,校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本学年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校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获得继续攻读学位相关书面证明后的20日内,向校资助中心提出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按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原所在学校对继续攻读学位学生的借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因患病等原因休学时,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的20日内到校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学院及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研究生处、学院及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院资助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更新个人信息,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开始自付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或部分贷款本金的,按贷款实际本金金额和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性提前还清所有本金及相应利息,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学生须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校资助中心或贷款银行审批。借款学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后,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如因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本息,视为当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

第三十条 贷款逾期后,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如指定还款账户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十章 贷款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贷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银行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以《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准。

(2)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借款学生,贷款银行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信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借款学生承担。

(3)借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学校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学生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此外,通过法律途径催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贷款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借款学生家庭地址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学院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