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教育考试。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参加考试,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给他人发信息的;

(五)考试期间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八)其他一般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接收试卷答案的;

(二)盗窃某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三)私自更改某个考核成绩记录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替考者可免予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考试时持有证件并且未伪造证件,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且考试时没有出示证件或伪造证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二)私自更改两个以上(含两个)考核成绩记录的;

(三)考试结束以前给多人散发考试试题或答案信息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九条 在校期间再次(两次或以上)违反考试纪律的,加重处分,并取消其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受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考试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标准的,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其记过处分,符合结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共同参与考试违纪者,按其在违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参照上述处分级别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情形,并责令其退场。将考试违纪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详细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考试前后,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学院应当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学院教务办(或研究生办)应立即对学生的考试违纪事实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要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填写《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第十五条 学院在违纪行为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按照《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 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接受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